不起诉决定书
被不起诉人龙某某,男性,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1821991********,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路**号**房。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25日被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2月28日被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龙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25日1时25分许,被不起诉人龙某某饮酒后驾驶一辆小汽车(车牌号为粤A3****),行驶至广州市花都区云山大道路段时,被民警查获。经中山大学法医鉴定中心检验,龙某某的血液中检出乙醇,含量为109.9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龙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具有坦白、认罪认罚的从轻处罚情节,不需要对其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龙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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