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张家口市桥东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张东检一部刑不诉〔2020〕44号
被不起诉人齐某甲,曾用名齐某乙,男,197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7031979********,汉族,高中文化,群众,张家口**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张家口市桥西区,住河北省张家口市桥西区**街**号楼**单元**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张家口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4月17日被取保候审,由张家口市公安局明德北街派出所执行;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10月19日被取保候审,由张家口市公安局明德北街派出所执行。
本案由张家口市公安局桥东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齐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9日23时左右,被不起诉人齐某甲饮酒后驾驶车牌号为冀GU****的白色大众牌小型轿车,沿张家口市桥东区鱼儿山前街行驶时被执勤民警查获,后医务人员对齐某甲血液进行提取,经北京明正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送检的齐某甲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00mg/100ml。
本院认为,齐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认罚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齐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张家口市桥东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29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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