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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齐某某非法经营案)_湖南省资兴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湖南省资兴市人民检察院

湖南省资兴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资检刑检刑不诉〔2020〕65号

被不起诉人齐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02021985********,汉族,博士研究生,户籍所在地北京市,住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座**室,因涉嫌非法经营罪,经资兴市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8月21日被取保候审,同年9月30日,本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

辩护人,毛劲松,北京德恒(长沙)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资兴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齐某某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20年5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于2020年5月26日告知被不起诉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已告知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依法讯问被不起诉人,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被不起诉人齐某某因取得中国香港永久居住权,打算在中国香港买房居住。因需要大量美元或者港币支付购房款,齐某某通过同学联系上了非法买卖外汇人员沈某某(在逃,英文名:Chazz)。2018年7月至12月,齐某某使用多个银行账户共转账22753000元人民币通过沈某某到李某某、吴某某(另案处理)等人处非法兑换美元,并通过本人户名的中国建设银行(亚洲)、东亚银行账户接收非法兑换的美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书证:接报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查获经过、户籍证明、银行账号交易清单、合同、资金来源情况说明、期货账户账户资金清单和资金流水单等;2.证人证言:证人张某甲、张某乙、李某某、吴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不起诉人的供述与辩解等。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齐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认罚的从轻、从宽处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齐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湖南省资兴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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