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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黎某某贩卖毒品案)_廉江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0

廉江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廉检一部刑不诉〔2020〕Z36号

被不起诉人黎某某,男,1994年****日出生,广东省廉江市人,公民身份号码4408811994********,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廉江市**镇**村。因本案于2020年4月10日被刑事拘留,同月22日被逮捕,同年7月22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廉江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黎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廉江市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20年3月下旬至2020年4月9日间,被不起诉人黎某某8次帮助吸毒人员黄某某到廉江市**村拿毒品(每次都是黄某某联系“飞仔”购买到毒品后,然后由“飞仔”将毒品放在指定地点),然后再由被不起诉人黎某某去到“飞仔”所指定的地点将毒品拿回交给黄某某吸食,每次被不起诉人黎某某获利50元或100元。

2020年4月9日,被不起诉人黎某某为黄某某从廉江市**村指定地点拿毒品回到廉江市**站路段时,被公安民警抓获,并扣押可疑毒品1小包,经称量及鉴定,被扣押的1小包疑似毒品,净重0.26克,检见海洛因成分。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廉江市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黎某某不起诉。

廉江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17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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