廉江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廉检一部刑不诉〔2020〕Z36号
被不起诉人黎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广东省廉江市人,公民身份号码4408811994********,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廉江市**镇**村。因本案于2020年4月10日被刑事拘留,同月22日被逮捕,同年7月22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廉江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黎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廉江市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20年3月下旬至2020年4月9日间,被不起诉人黎某某8次帮助吸毒人员黄某某到廉江市**村拿毒品(每次都是黄某某联系“飞仔”购买到毒品后,然后由“飞仔”将毒品放在指定地点),然后再由被不起诉人黎某某去到“飞仔”所指定的地点将毒品拿回交给黄某某吸食,每次被不起诉人黎某某获利50元或100元。
2020年4月9日,被不起诉人黎某某为黄某某从廉江市**村指定地点拿毒品回到廉江市**站路段时,被公安民警抓获,并扣押可疑毒品1小包,经称量及鉴定,被扣押的1小包疑似毒品,净重0.26克,检见海洛因成分。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廉江市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黎某某不起诉。
廉江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17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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