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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黎某某交通肇事案)_祁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Comments0

祁阳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祁检刑检刑不诉〔2020〕102号

被不起诉人黎某某,男,196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329301966********,汉族,中共党员,初中文化,无业,湖南省祁阳县人,住祁阳县**镇**村**组。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0月3日被祁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5日本院决定对其不批准逮捕,同日被祁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0月22日本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祁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黎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0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2日9时2分许,被不起诉人黎某某驾驶湘******小型普通客车由祁阳县黎家坪镇驶往祁阳县城方向,车辆途经祁阳县长虹社区苏油坪8组地段时,与横路行人伍某某发生相撞,造成湘******小型普通客车受损,伍某某现场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经司法医学鉴定认定:伍某某因交通事故致颈部损伤、颅脑损伤合并胸部损伤导致呼吸、循环衰竭死亡。经祁阳县交通警察大队认定:在本次道路交通事故中,黎某某应负主要责任,伍某某负次要责任。

2020年10月12日,黎某某家属与被害人家属达成刑事和解协议并履行,被害人家属对黎某某行为表示谅解。案发后,黎某某主动报警,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本院认为,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自愿认罪认罚,且双方已和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第二百九十条的规定,决定对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永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祁阳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祁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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