翁某某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翁检一部刑不诉〔2020〕Z73号
被不起诉人黄某甲,男,197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2291978********,汉族,高中文化,广东省韶关市翁某某人,住广东省翁某某**镇**村**号。无犯罪前科。因涉嫌赌博罪,于2014年11月7日被翁某某公安局取保候审;2014年12月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于2019年6月24日被翁某某公安局依法执行逮捕;2019年6月26日被翁某某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6月26日被翁某某公安局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7月9日被翁某某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翁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黄某甲涉嫌赌博罪,于2020年7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4年10月初,郭某某(已判刑)接受赌徒何某某、刘某某、林某某等人的 “六合彩”投注,并将投注金额报给庄家黄某甲,黄某甲支付郭某某每期总投注金额的5%到10%作为郭某某开票的佣金。2014年11月4日晚,公安机关查获郭某某,并依法扣押当晚部分投注额现金1340元人民币。截止到案发日,黄某甲作为庄家共计接受郭某某开票投注14期,总投注金额达6万多元人民币,其中获利约8000元人民币。
本院认为,黄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黄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翁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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