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被不起诉人黄某甲,男,196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3271968********,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务工,住浙江省**后车村8号,因赌博于2010年8月13日被平阳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三日。因涉嫌赌博罪,于2019年2月16日被苍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15日被苍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7月24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苍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黄某甲涉嫌赌博罪,于2019年7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0月至12月期间,被不起诉人黄某甲伙同翁某甲(另案处理)多次接受他人六合彩的投注。被不起诉人黄某甲指使翁某甲在接受他人的投注后,将投注情况通过微信告知。在六合彩开奖后,被不起诉人黄某甲再以微信、支付宝转账的方式同翁某甲进行结算。被不起诉人黄某甲累计接收投注**,并从中累计获利4000余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
1.书证:支付宝交易记录、行政处罚决定书、人口户籍信息;
2.证人证言:证人翁某乙、洪某某的证言,归案经过;
3.被不起诉人黄某甲以及同案犯翁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4.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行政现场笔录、行政检查笔录、电子数据检查笔录。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黄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规定的行为,但被不起诉人黄某甲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悔罪态度较好,其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为切实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根据被不起诉人黄某甲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以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黄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黄某甲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19年12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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