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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黄某甲容留他人吸毒)_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长芙检公诉刑不诉〔2019〕20号

被不起诉人黄某甲(曾用名黄某乙),男,1994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4331251994********,湖南省保靖县人,土家族,大专文化,无职业,户籍地为湖南省保靖县**镇**路**号,住长沙市芙蓉区朝阳路**栋**单元**房。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2018年7月19日被长沙市公安局芙蓉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4日被长沙市公安局芙蓉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长沙市公安局芙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黄某甲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8年10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审查起诉期间,本院退回补充侦查一次。

长沙市公安局芙蓉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张雨浓(已起诉)、黄某甲的犯罪事实:1、2018年7月11日2时许,张雨浓、黄某甲在长沙市长沙市芙蓉区凯通国际城3栋1806房内,由张雨浓出资找刘新军(已起诉)购买毒品,刘新军制作吸毒工具,然后张雨浓和刘新军两人在房间内以“烫吸”的方式吸食毒品冰毒麻古;

2、2018年7月16日14时许,张雨浓、黄某甲在长沙市长沙市芙蓉区凯通国际城3栋1806房内,由刘新军提供毒品和吸毒工具,然后张雨浓、黄某甲、杨新玉、刘新军四人在房间内以“烫吸”的方式吸食了毒品冰毒麻古;

3、2018年7月18日0时许,犯罪嫌疑人张雨浓、黄某甲在长沙市长沙市芙蓉区凯通国际城3栋1806房内,由刘新军提供毒品和吸毒工具,然后张雨浓、黄某甲、杨新玉、刘新军四人在房间内以“烫吸”的方式吸食了毒品冰毒麻古。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现有证据材料不足以认定刘新军在第一次到张雨浓、黄某甲家中吸食毒品时,黄某甲主观上有容留刘新军吸食毒品的故意,全案证据无法认定被不起诉人黄某甲为他人吸食毒品提供场所,达到了“多次”的入罪标准,长沙市公安局芙蓉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该案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黄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19年1月31日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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