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中检二区刑不诉〔2018〕189号
被不起诉人黄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20001983********,汉族,大专文化,原中山市****电子科技有限公司采购员,户籍所在地广东省中山市**镇***街*号。2017年11月3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1日被中山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18年2月28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中山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黄某某涉嫌职务侵占罪,于2018年2月23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2018年4月3日退回中山市公安局补充侦查,同年5月3日中山市公安局重新移送审查起诉。2018年3月24日、6月4日各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中山市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7年8月12日至9月27日期间,犯罪嫌疑人黄某某利用其作为中山市****科技有限公司采购员的职务便利,挪用江苏****有限公司等客户的货款共计人民币199442.12元。同年11月3日,公安机关抓获犯罪嫌疑人黄某某。次日,犯罪嫌疑人黄某某家属代为退还全部赃款,取得被害单位谅解。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一次,本院仍然认为中山市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四款之规定,决定对黄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中山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中山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
2018年6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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