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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黄某某隐匿会计凭证案)_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清城检一部刑不诉〔2020〕Z12号

被不起诉人黄某某,男,196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8021965********,汉族,文化程度小学,无业,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街**村委会**村**号,现住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座**,因本案于2019年6月3日被清远市公安局清城分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6月4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清远市公安局清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黄某某涉嫌隐匿会计凭证罪,于2020年6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08年到2017年期间,被不起诉黄某某于清远市清城区东城街道石板村委会东一村担任村长一职,2017年4月选举落选后不再担任东城街道石板村委会东一村村长一职,依法应当交回东一村公章及村内的账册资料,但被不起诉人黄某某以政府未满足其建房要求及未足额支付房屋补偿款为由拒绝上交。经东城街道办的结算中心、纪工委、公证处及石板村委会工作人员的多次催收,被不起诉人黄某某均拒绝上交。2019年6月3日,公安机关依法对被不起诉人黄某某进行讯问,被不起诉人黄某某在得知其行为涉嫌违法犯罪后将东城街道石板村委会东一村公章及村内的账册资料交予公安机关,同时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经审计,涉案账册内10张专用收款收据金额共计1248108.72元。

本院认为黄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二条之一之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黄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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