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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黄某某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_湖南省浏阳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湖南省浏阳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浏检公诉刑不诉〔2020〕74号

被不起诉人黄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1231972********,汉族,湖南省浏阳市人,大专文化,医生,住本市**街道**路**大厦**单元**楼**号。因涉嫌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2019年9月4日被浏阳市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浏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黄某某涉嫌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于2020年3月13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13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2020年4月10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因案情复杂,于2020年4月14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7月5日,被不起诉人黄某某明知许某某(已判决)销售的“极品鹿胎丸”、“Vigour800”等性保健品属于有毒、有害食品,仍从许某某处购进价值200元的极品鹿胎丸3条(每条5小盒,每盒一粒)和“Vigour800”1条(每条12瓶,每瓶10粒),在自己经营的位于本市**路**号的**诊所内进行销售。2019年7月10日至12日期间,被不起诉人黄某某以10元每粒的价格,分三次共计销售了3粒“Vigour800”给顾客袁某某。

2019年7月23日上午11时许,浏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诊所进行例行检查,在该诊所中药柜台下面的抽屉里发现了“**牌极品鹿胎丸”6小盒,在该诊所的**楼储藏室内发现了“Vigour800”10瓶。执法人员对两种保健品现场进行了抽样,后经中国检验认证集团浏阳有限公司检验,发现两种保健品均含有西地那非成分。

2019年9月4日,被不起诉人黄某某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①接报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浏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涉嫌犯罪案件移送书、浏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案件来源登记表、行政处罚案件有关事项审批表、立案审批表、浏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浏阳市食品药品工商质量监督管理局立案审批表、案件来源登记表、现场照片、营业执照、扣押物品、文件清单、户籍证明、现实表现证明、到案经过等书证;②证人袁某某、许某某、彭某某证言;③被不起诉人黄某某供述;④检验报告;⑤提取笔录、现场笔录、辨认笔录。

被不起诉人黄某某对上述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黄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一是被不起诉人黄某某的行为尚未造成严重的社会危害后果;二是被不起诉人黄某某系自首;三是被不起诉人黄某某系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本院决定对黄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浏阳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4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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