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玄某某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宁玄检诉刑不诉〔2020〕30号
被不起诉人黄某某,男,1974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301221974********,汉族,大学文化,南京**科技有限公司实际负责人,住江苏省南京市栖霞区**路**号**幢**单元**室。被不起诉人黄某某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19年11月28日被南京市公安局玄武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5月12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辩护人洪磊杰,江苏苏延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李孔亮,江苏苏延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南京市公安局玄武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黄某某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20年5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南京市公安局玄武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7年9月,在没有真实货物交易的情况下,被不起诉黄某某经他人介绍,让安徽**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为南京**科技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6份,税额共计人民币85726.51元。经本院审查认为,南京市公安局玄武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决定对黄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6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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