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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黄某某盗窃案)_六盘水市水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贵州省六盘水市水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水检刑不诉〔2021〕26号

被不起诉人黄某某,男,196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02011967********,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现住水城区**乡**村**组,因涉嫌盗窃罪,于2021年1月4日被六盘水市水城区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1年1月12日被六盘水市水城区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1年1月25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水城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黄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1年1月25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29日下午7时许,被不起诉人黄某某驾驶自己的一辆长安牌轿车行驶至水城县**乡纸厂邮政门前的公路边时,黄某某便独自步行到纸厂邮政对面路边的桂花树上偷走两只画眉鸟及鸟笼,2020年11月18日经水城县发展和改革局水价认字【2020】236号价格认定结论书认定,被盗画眉鸟及鸟笼价值人民币2900元。

本院认为,黄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行为,但黄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坦白自己的罪行,认罪态度好,返还被害人的财物且对被害人进行了1200元的赔偿,取得被害人的书面谅解,犯罪情节轻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黄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六盘水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水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贵州省六盘水市水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2月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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