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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黄某某敲诈勒索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武某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武某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南市武检刑不诉〔2020〕50号

被不起诉人黄某某,男,196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01221967********,壮族,大学专科文化,自由职业,住南宁市西乡塘区**路**号。因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20年8月17日被南宁市公安局武某分局取保候审,同年9月3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不起诉人黄某某涉嫌敲诈勒索罪一案,由南宁市公安局武某分局侦查终结,于2020年9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黄某某与被害人张某某因情感问题产生矛盾,黄某某多次找到张某某要求解决该问题。2015年9月6日,黄某某与张某某在南宁市武某区城厢镇农坛路民政局门口相遇,张某某报警要求解决二人的问题。后二人去到南宁市公安局武某分局城镇派出所协商,由张某某向黄某某支付补偿费15000元,并签署协议、收条。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户籍证明、协议书、收据、通话记录等书证;

2.证人磨某某、梁某某的证言;

3.被不起诉人黄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黄某某的行为不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规定的敲诈勒索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六十五条的规定,对被不起诉人黄某某作不起诉处理。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南宁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南宁市武某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南宁市武某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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