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黄某某抢夺案)_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威检刑不诉〔2020〕127号

被不起诉人黄某某,男,1998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4271998********,汉族,中专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贵州省毕节市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以下简称“威宁县”),住威宁县******组,因涉嫌抢夺罪,于2020年9月15日被威宁县公安局决定监视居住。

本案由威宁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黄某某涉嫌抢夺罪,于2020年9月1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9月1日晚上,黄某某到威宁县**镇街上潘某某家的OPPO手机店内,以买手机为由,让潘某某拿手机来看,在看手机的过程中,黄某某趁潘某某不备,拿着两个手机逃跑。黄某某跑了一段时间之后被潘某某等人拦截抓住并报警。发货单显示,黄某某抢夺的两部手机价值合计5570元。事后,被害人潘某某出具书面谅解书,表示不再追究黄某某的法律责任。

本院认为,黄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黄某某自愿认罪认罚,积极退赃退赔并取得被害人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黄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毕节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威宁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15日

                                         (院印)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