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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黄某某危险驾驶案)_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机密★1年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渝合检刑不诉〔2020〕69号

被不起诉人黄某某,男,195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2261957********,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工,住重庆市合川区**街道**小区**幢**(户籍所在地重庆市合川区**镇**村**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2020年1月17日被重庆市合川区公安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重庆市合川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黄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9日13时许,黄某某饮酒后驾驶牌号渝C5****号普通二轮摩托车从重庆市合川区南津街街道德润世家小区出发往合川区涪江一桥方向行驶。当行驶至合川区赵家街附近路段时,被重庆市合川区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执勤民警拦下并查获。民警发现黄某某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嫌疑,遂将其带至合川区人民医院委托医护人员抽取静脉血送检。经重庆市公安局物证鉴定中心检验,案发后从黄某某身体抽取的静脉血中乙醇含量为117.9mg/100ml。

黄某某被抓获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罪行,坦白认罪。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口信息、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酒精呼气测试结果、抽取当事人血样登记表、机动车信息查询、驾驶人信息查询等书证;

2.黄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3.乙醇检验报告等。

黄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系初犯,具有悔罪表现,犯罪情节轻微。黄某某具有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黄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黄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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