苍南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苍检二部刑不诉〔2020〕928号
被不起诉人黄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3271992********,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无业,户籍所在地浙江省苍南县**镇**村**号。因本案,于2020年5月20日被苍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5月25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苍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黄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19日晚,被不起诉人黄某某醉酒后(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37mg/100ml)驾驶浙C72****小型轿车,由苍南县宜山镇宜龙大酒店往宜山镇龙金大道方向行驶,当日23时5分许,被不起诉人黄某某驾车途经苍南县宜山镇球新西路8号前路段时被民警当场查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血样提取登记表、呼气酒精测试单、驾驶人及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酒后驾车核查记录、户籍信息;
2.证人证言:归案经过;
3.被不起诉人黄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检验报告。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黄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如实供述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黄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苍南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7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