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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黄某某交通肇事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平果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机密★1年

广西壮族自治区平果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平检刑不诉〔2020〕68号

被不起诉人黄某甲,男,1974年**月**日出生于广西平果市,公民身份号码4526241974********,壮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西平果市**乡**村**屯**号,现住平果市**镇**路**房。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8月20日被平果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平果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黄某甲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0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14 日8时许,被不起诉人黄某甲驾驶桂L****6普通二轮摩托车搭载黄某乙、黄某丙沿省道215线由坡造往平果方向行驶,行驶至同仁坳上坡路段超越前方同向行驶由卢某某驾驶的豫D****9重型半挂牵引车过程中,先与对向行驶由唐某某驾驶的桂L****0大型普通客车发生碰撞,失控倒地时又与豫D****9重型半挂牵引车发生碰撞被碾压,造成黄某丙当场死亡,黄某甲、黄某乙受伤,三车不同程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经法医鉴定,黄某丙系交通事故致腹腔脏器破裂大出血死亡。经平果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被不起诉人黄某甲承担本事故的主要责任;唐某某、卢某某分别承担本事故的次要责任;黄某乙、黄某丙无责任。

2020年8月4日,被不起诉人黄某甲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黄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理由是:1.被不起诉人黄某甲投案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免除处罚;2.被不起诉人黄某甲已取得了被害人家属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黄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家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百色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平果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平果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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