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安福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安检一部刑不诉〔2020〕44号
被不起诉人黄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9021990********,汉族,初中文化,货车运输司机,户籍所在地江苏省盐城市某某区,住江苏省盐城市某某区某某村某组**号。因本案于2020年7月23日被安福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9月14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江西省安福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黄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9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不起诉人黄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家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16日9时30分许,被不起诉人黄某驾驶苏K*****重型仓栅式货车,沿江西省安福县竹江-洋门公路由南往北行驶至小江边文革桥路段时,撞上桥头的限高栏杆,栏杆脱落砸中路上行人张某某,造成张某某当场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经安福县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黄某承担本起道路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黄某主动报案,并在现场等候民警,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损失并取得其谅解。
本院认为,黄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损失并取得其谅解,酌情可以从轻处罚。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黄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吉安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安福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江西省安福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2日
(院印)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