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黄某某交通肇事案)_四川省梓潼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Comments0

四川省梓潼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梓检一部刑不诉〔2020〕24号

被不起诉人黄某某,男,196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7251964********,汉族,农民,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梓潼县**乡**村**组**号,住址。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9月25日被梓潼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8月6日,经我院决定被梓潼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梓潼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黄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8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17日7时20分许,黄某某驾驶川BG****号正三轮载货摩托车搭乘董某某(男,殁年66岁)从梓潼县定远乡前锋村往定远乡方向行驶,当行驶至梓潼县定远乡斑竹村三组路段时,车辆侧翻至道路右侧崖下水沟,造成该车受损,黄某某和董某某受伤的交通事故。2019年8月20日,董某某经医治无效死亡。梓潼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出具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黄某某承担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经四川民生法医学司法鉴定所鉴定,董某某系交通事故致严重颅脑损伤死亡。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黄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坦白、已赔偿被害人家属损失并取得被害人家属谅解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黄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绵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四川省梓潼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四川省梓潼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3日

Comments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