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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黄某某交通肇事案)_四川省叙永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Comments0

四川省叙永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叙检公诉刑不诉〔2019〕22号

被不起诉人黄某某,男,197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5241971********,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四川省叙永县人,货车驾驶员,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叙永县**镇**村**组**号,现住址同上。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8月30日被叙永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9月11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叙永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黄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退回补充侦查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5日13时许,被不起诉人黄某某驾驶车牌号为川******号的中型自卸货车自叙永县江门镇行驶至水尾镇水星村三社卸货,卸货后,黄某某驾驶货车准备倒车离开,在倒车的过程中撞倒并挤压到车辆后方行人被害人陈某某,造成陈某某当场死亡的交通事故。经四川菲斯特司法鉴定所法医学鉴定,陈某某的死因系交通事故致胸腔脏器损伤死亡;经叙永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黄某某承担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陈某某不承担此次事故责任。

另查明,被不起诉人黄某某交通肇事后明知他人报案而在现场等待交警,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黄某某所驾驶肇事车辆购买有保险,事发后,黄某某与其所投保保险公司已支付被害人陈某某近亲属人民币35万余元,并取得被害人近亲属的书面谅解。

综上,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黄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被不起诉人黄某某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黄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近亲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叙永县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叙永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19年11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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