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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黄某某交通肇事案)_贵州省普定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Comments0

贵州省普定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普定检刑不诉〔2021〕15号

被不起诉人黄某某,女,197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5011974********,汉族,高中文化,**公司工作人员,户籍所在地贵州省开阳县,现住贵州省安顺市西秀区**路**号**栋**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2020年12月29日经普定县公安局决定,于同日被安顺市公安局西秀分局执行取保候审。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1年2月2日经本院决定,于同日被安顺市公安局西秀分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普定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黄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1年2月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黄某某于2020年11月07日16时30分许,驾驶贵G****2号小型普通客车,载其母亲万某某、姐姐黄某乙及黄某乙外孙伍某某从丰林村方向往大哪方向行驶,行至小丰线处时,碰撞道路左侧护栏后坠入路边地下坎里,造成万某某当场死亡,黄某某、黄某乙不同程度受伤及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黄某某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其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取得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

本院认为,黄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具有坦白情节;取得了被害人家属谅解,双方达成刑事和解;系初犯、偶犯;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百八十八条、第二百九十条的规定,黄某某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黄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家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安顺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普定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普定县人民检察院

2021年2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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