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永兴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郴永检公诉刑不诉〔2020〕18号
被不起诉人黄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汉族,大学文化,出生地湖南省永兴县,户籍所在地永兴县**会,现住地永兴县**街道**小区。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月17日被永兴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4月23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永兴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黄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4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0月30日,被不起诉人黄某某驾驶湘L5****小型普通客车由永兴县便江街道碧塘村方向沿银都大道驶往永兴县城方向。22时35分,当车行至永兴县**街道**村**道**路段,黄某某驾驶车辆将永兴县富强渣土有限公司安排在道路中间打扫卫生的作业人员曾某某撞倒,造成曾某某当场死亡,湘L5****小型普通客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经事故认定,黄某某负此事故主要责任。案发后,双方达成了刑事和解。
本院认为,黄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鉴于其案发后自动投案,且赔偿了被害人近亲属的损失,与被害人近亲属达成了刑事和解并取得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和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第二百九十条之规定,决定对黄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近亲属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郴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永兴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湖南省永兴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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