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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黄某某交通肇事案)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鹿检二部刑不诉〔2020〕208号

被不起诉人黄某某,男,196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3211961********,汉族,高中文化程度,个体经营,户籍所在地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山福镇**村**号,居住地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山福镇**路**号。因本案于2020年4月16日被温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5月18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温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黄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5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04日16时14分许,被不起诉人黄某某驾驶浙C8****号轻型普通货车在温州市鹿城区山福镇隆鑫路190号前空地倒车进入路段时,车尾碰撞并碾压在车后方行走的金某某,造成其受伤,被害人金某某经抢救无效于2020年01月09日死亡。经温州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一大队认定黄某某负该起事故的全部责任。事发后,涉案双方就事故赔偿达成协议,被不起诉人黄某某赔偿被害人家属人民币60万元并取得书面谅解。

上述事实有被不起诉黄某某的供述与辩解、证人沈某某、郑某某的证言,医疗证明书、死亡医学证明书、鉴定意见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现场勘查笔录、人民调解协议书、谅解书、收据、监控视频等证据相印证,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黄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认罪认罚等情节,赔偿并取得被害人家属谅解,达成和解协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第二百九十条的规定,决定对黄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近亲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浙江省温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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