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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黄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_新宁县人民检察院

2024-10-07 admin 评论0

新宁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邵新宁检刑不诉〔2021〕117号

被不起诉人黄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5281994********族,文化无党派非人大代表,非政协委员,农民,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地均为湖南省新宁县**镇**村**组**号。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21年87日被新宁县公安局刑事拘留;本院决定对其不批准逮捕,2021年813日新宁县公安局对其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2021年11月5日,经本院决定,由新宁县公安局继续对其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新宁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黄某某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21年9月1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我院受理后,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于2021年9月14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现已依法讯问被不起诉人,听取了值班律师意见,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1年6月底,被不起诉人黄某某通过“**”APP与一名叫“梦某”的人取得联系,商定黄某某用自己的银行卡帮“梦某”进行走账,并按照转账金额的1%获利。黄某某在明知“梦某”从事网络诈骗等违法犯罪活动,仍然用自己的华融湘江银行卡、农业银行卡帮忙转账,从2021年7月2日至2021年7月23日, 黄某某用自己的银行卡帮忙“梦某”转账600余次,转结资金约32万元,其中关联信息网络诈骗犯罪4起,转结涉嫌诈骗资金871.5元,被不起诉人黄某某从中非法获利1600余元。

被不起诉人黄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并主动退缴违法所得16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到案情况说明、扣押决定书、扣押物品文件清单、湖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黄某某华融湘江银行、农业银行的开户银行及交易流水、公安机关从公安部反电诈平台打印的被害人尹某某、张某某、余某某、李某某的报案、立案及询问笔录等;2.被不起诉人黄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黄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主动退赃,具有坦白情节,且到案后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黄某某不起诉。

扣押的涉案款物依法予以收缴。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新宁县人民检察院

2021年12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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