桐乡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桐检一部刑不诉〔2020〕798号
被不起诉人黄某乙,男性,199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5221997********,汉族,文化程度小学,务工,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合江县**镇**村**组**号,现住浙江省海宁市**镇**村**埭**号,因本案,于2020年4月17日被桐乡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桐乡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黄某乙、黄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8日晚,被不起诉人黄某乙结伙黄某甲(另行处理)至桐乡市崇福镇**建材有限公司工地内,盗窃被害人蔡某某的一辆绿色百旺牌电瓶拉货三轮车及车上的二个氧气瓶,一段氧焊管(无法估价)以及一个大艺牌锂电充电扳手,合计价格人民币4805元。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黄某乙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以下法定或酌情从轻处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第一、黄某乙归案后如实供述所犯罪行,且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罚;第二、黄某乙无前科劣迹,系初犯、偶犯,可酌情从轻处罚;第三、黄某乙盗窃所得赃物已发还被害人。综上,为切实贯彻宽严相济的形势政策,本着有利于被不起诉人悔过自新、化解社会矛盾的原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黄某乙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嘉兴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
2020年6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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