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义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武检二部刑不诉〔2020〕403号
被不起诉人麻某某,195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307231957********,汉族,文化程度小学,户籍所在地浙江省**县**乡**村**号。因本案于2020年7月29日被武义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武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麻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5月4日晚,被不起诉人麻某某驾驶手扶拖拉机上路行驶,19时43分许行驶至武义县大田乡古竹村地段时,与杜某某驾驶的无号牌铲车发生交通事故。民警抵达现场后,将麻某某带至武义县第一人民医院抽取血样。经检验,麻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00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麻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但犯罪情节轻微,且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麻某某不起诉。
武义县人民检察院
(院印)
2020年12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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