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徐州市贾某某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贾检刑刑不诉〔2020〕56号
被不起诉人鹿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3231973*******,汉族,初中文化,中共党员,农民,住江苏省徐州市贾某某**小区**号楼**单元**室(户籍所在地:江苏省徐州市贾某某**镇**村**组**号)。被不起诉人鹿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8日被徐州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
辩护人周某某,江苏浩然风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徐州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鹿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24日15时许,被不起诉人鹿某某饮酒后驾驶苏CV****号小型普通客车行驶到贾某某紫常线3公里(206国道765公里以东500米的常庄桥)处,因涉嫌酒后驾驶机动车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后经徐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物证鉴定室鉴定:鹿某某静脉血中检出乙醇,含量为113.9mg/100mL血。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鹿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有坦白、认罪认罚等情节,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鹿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江苏省徐州市贾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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