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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鲍某某盗窃案)_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沪松检刑不诉〔2021〕47号

被不起诉人鲍某某,男,1970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402221970********,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在安徽省芜湖市繁昌县**镇**村**组**号。2020年9月17日因涉嫌盗窃罪,由上海市公安局松江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9日延长刑事拘留期限至七日,同年9月29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上海市公安局松江分局执行逮捕,同年10月26日由上海市公安局松江分局取保候审,2021年1月12日由本院决定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上海市公安局松江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鲍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1年1月1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1月12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年1月12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4日22时30分许,被不起诉人鲍某某至本区**镇**路**号饭店门口,窃得被害人何某某停放于此的电动自行车一辆,经鉴定,该电动自行车价值人民币1,158元。

2020年9月17日,被不起诉人鲍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2020年10月15日,被害人何某某对鲍某某表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害人何某某的陈述及证人钱某某的证言证实,2020年9月4日21时许,何某某将一辆电瓶车停放于本区**镇**路**号饭店门口,同日23时许发现该电瓶车失窃。

2.监控录像、监控截图、视听资料说明书证实,被不起诉人鲍某某行窃的过程。

3.扣押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涉案物品照片、发还物品清单证实,公安机关从被不起诉人鲍某某处扣押涉案电动自行车,并已发还给被害人何某某。

4.购买记录截图、上海市松江区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价格认定结论书》证实,涉案电动自行车价值人民币1,158元。

5.谅解书证实,被害人何某某已收到被不起诉人鲍某某家属的赔偿,并对鲍某某表示谅解。

6.证人季某某的证言及公安机关出具的《到案经过》证实,被不起诉人鲍某某系被抓获到案。

7.人口信息证实,被不起诉人鲍某某的自然身份情况,其在作案时已达完全刑事责任年龄。

8.被不起诉人鲍某某的供述及辨认笔录、现场指认照片证实,其对上述事实供认不讳。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本案事实。被不起诉人鲍某某对指控的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鲍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被不起诉人鲍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从宽处理。被不起诉人鲍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不起诉人鲍某某系初犯,已获得被害人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综上,被不起诉人鲍某某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鲍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21日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

第一百八十条对于有被害人的案件,决定不起诉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将不起诉决定书送达被害人。被害人如果不服,可以自收到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人民检察院应当将复查决定告知被害人。对人民检察院维持不起诉决定的,被害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被害人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人民检察院应当将有关案件材料移送人民法院。

第一百八十一条对于人民检察院依照本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规定作出的不起诉决定,被不起诉人如果不服,可以自收到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人民检察院申诉。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复查决定,通知被不起诉的人,同时抄送公安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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