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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鲍某某危险驾驶案)_浙江省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机密★1年

浙江省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秀检二部刑不诉〔2020〕743号

被不起诉人鲍某某,男,1993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04021993********,汉族,大专文化,户籍所在地浙江省嘉兴市秀洲区**小****室,因本案于2020年9月7日被嘉兴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国际商务区)分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嘉兴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国际商务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鲍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不起诉人相关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19日0时22分许,被不起诉人鲍某某酒后驾驶浙FS****小型轿车行驶至嘉兴市区昌盛南路龙凤路口处被公安机关查获。经检验,其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26mg/100ml。

本院认为, 被不起诉人鲍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如实供述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于刑事处罚。被不起诉人鲍某某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依法从宽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鲍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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