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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鲁某甲盗窃案)_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沪松检刑不诉〔2021〕38号

被不起诉人鲁某甲,男,1989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401231989********,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在安徽省肥东县**镇**村**组。2020年10月23日因涉嫌盗窃罪,由上海市公安局松江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6日延长刑事拘留期限至七日,同年11月5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上海市公安局松江分局执行逮捕,同年11月20日由上海市公安局松江分局取保候审,2021年1月18日由本院决定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上海市公安局松江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鲁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21年1月1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1月18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1年1月18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17日19时30分许,被不起诉人鲁某甲至本区**镇**路**弄**小区**号地下室,窃得被害人谌某某存放于此的绝缘电线6卷。经鉴定,涉案电线价值人民币1,263元。

2020年10月23日,被不起诉人鲁某甲被公安机关抓获,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同年11月12日,被害人谌某某对鲁某甲表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害人谌某某的陈述、证人张某某的证言证实,2020年10月18日8时许,谌某某发现其购买并存放在本区**镇**号地下室的绝缘电线失窃6卷,该栋房子正在装修中。

2.证人鲁某乙和的证言证实,2020年10月18日凌晨,其儿子鲁某甲拿了一个装着电线的蛇皮袋回去,其在当日17时许将该袋电线卖掉。

3.监控录像、监控截图、调取证据通知书、调取证据清单、视听资料说明书证实,被不起诉人鲁某甲行窃的过程。

4.购买发票、同规格电线照片、上海市松江区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价格认定结论书》证实,涉案电线价值人民币1,263元。

5.谅解书证实,涉案电线系被害人谌某某本人购买,其已收到被不起诉人鲁某甲家属的赔偿款,并对鲁某甲表示谅解。

6.公安机关出具的《案发、抓获经过》证实,被不起诉人鲁某甲系被抓获到案。

7.人口信息证实,被不起诉人鲁某甲的自然身份情况,其在作案时已达完全刑事责任年龄。

8.被不起诉人鲁某甲的供述及辨认笔录、现场指认照片证实,其对上述事实供认不讳。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不起诉人鲁某甲对指控的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鲁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被不起诉人鲁某甲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不起诉人鲁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不起诉人鲁某甲系初犯,已获得被害人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综上,被不起诉人鲁某甲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鲁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19日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

第一百八十条对于有被害人的案件,决定不起诉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将不起诉决定书送达被害人。被害人如果不服,可以自收到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人民检察院应当将复查决定告知被害人。对人民检察院维持不起诉决定的,被害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被害人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人民检察院应当将有关案件材料移送人民法院。

第一百八十一条对于人民检察院依照本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规定作出的不起诉决定,被不起诉人如果不服,可以自收到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人民检察院申诉。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复查决定,通知被不起诉的人,同时抄送公安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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