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京朝检公诉刑不诉〔2020〕778号
被不起诉人鲁某某,女,198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101041983********,汉族,大学本科,无业,户籍所在地北京市海淀区**小区**号楼**门**号,现住北京市朝阳区**公园**号楼**单元**。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10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刑事拘留,于同年1月16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取保候审,于同年9月1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鲁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鲁某某分别于2019年12月13日、2020年1月2日、2020年1月10日,在北京市朝阳区**店内,窃取该店化妆品、奶酪等商品共计3次,商品价值共计人民币1413.6元。
被不起诉人鲁某某后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现已退赃、退赔并获得被害单位谅解。已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视听资料、其他证明材料等。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鲁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自愿认罪认罚,已退赃、退赔并取得被害单位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鲁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单位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三分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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