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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魏某某赌博案)_山东省嘉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嘉某某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嘉检一部刑不诉〔2020〕14号

被不起诉人魏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708291987********,汉族,初中文化,山东省嘉某某人,个体经营,住嘉某某**镇**村**号。因涉嫌赌博罪于2019年1月15日被嘉某某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1月15日经本院决定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嘉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魏某某等7人涉嫌赌博罪,于2019年9月6日移送本本院审查起诉,本院经审查,两次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并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嘉某某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8年6月中旬,张某某、黄某甲、魏某某、侯某某、黄某乙、王某某等人在黄垓镇丁垓村一砖厂办公室内以“200元一锅”“500元一锅”“1000元一锅”“2000元一锅”的形式利用牌九进行赌博,涉案资金高达数万元,“水箱内”金额高达五六千元,期间韩某某领着两名青年在赌博场上“放冲”,借一万元实际到手仅九千四百元,韩某某在张某某赌博期间借给张某某数万元。

经本院审查并两次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嘉某某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认定聚众赌博、赌资数额、抽头渔利、提供赌资数额的证据不足,达不到赌博罪犯罪构成,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魏某某不起诉。

嘉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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