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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魏某某危险驾驶案)_皋兰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0 评论

皋兰县人民检察院

皋兰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皋检一部刑不诉〔2020〕28号

被不起诉人魏某某,男性,1967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01221967********,汉族,初中文化中共党员,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兰州市皋兰县******号,住甘肃省皋兰县****小区****单元**农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27日被皋兰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肃省皋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魏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24日凌晨,被不起诉人魏某某驾驶甘A**号哈弗牌小型普通客车,沿皋兰县健康路由西向东行驶过程中,被皋兰县交警大队民警查获。经对其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为209mg/100ml。民警遂即将魏某某带至皋兰县人民医院进行血样提取,后送往甘肃金麟司法医学鉴定所进行血样酒精含量检测。经甘肃金麟司法医学鉴定所甘金司法【2020】毒鉴字第275号鉴定意见书鉴定,魏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46.68mg/100ml。根据《车辆驾驶人血液、呼气酒精含量阈值与检验标准》,魏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达到醉酒驾驶的标准。

本院认为,魏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并自愿认罪认罚。综合考虑魏某某的醉酒程度、没有造成实际损害以及认罪悔罪等情况,对其可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魏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皋兰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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