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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魏某某危险驾驶案)_皋兰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皋兰县人民检察院

甘肃省皋兰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皋检一部刑不诉〔2020〕44号

被不起诉人魏某某,男,汉族,1988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01221988********,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兰州市皋兰县,住甘肃省皋兰县**家属院**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7日被甘肃省皋兰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肃省皋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魏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29日1时6分许,被不起诉人魏某某酒后驾驶甘AF****号桑塔纳牌小型轿车沿皋兰县环城路由西向东行驶至皋兰县东湾村附近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现场对其呼气式酒精含量检测,结果为228mg/100ml,遂将其带至皋兰县人民医院提取血样。后经甘肃金麟司法医学鉴定所甘金司法【2020】毒鉴字第224号文书鉴定,被不起诉人魏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16.47mg/100ml,属醉酒。

案发后,被不起诉魏某某积极配合交警工作,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魏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如实供述,自愿认罪认罚情节,且血样中酒精含量较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魏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皋兰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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