扶沟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扶检一部刑不诉〔2020〕5号
被不起诉人魏某某,男性,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7241960********,汉族,高中文化,农民,住河南省太康县**镇**村**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9月13日被扶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9月26日经扶沟县人民检察院批准,同日被扶沟县公安局逮捕。2019年11月6日被扶沟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周口市扶沟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魏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1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12月14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1月13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2月28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3月27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2月2日、2020年2月13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9月12日14时30分许,被不起诉人魏某某驾驶豫PE0***号轿车沿311国道由东向西行驶至302KM+150M(河南省扶沟县大李庄乡李庄村路段)时,由于魏某某疏忽大意,与同方向刘某某驾驶的电动三轮车尾部相撞,造成两车不同程度损坏、刘某某受伤后经抢救无效死亡和电动三轮车上乘坐的朱某某受伤的道路交通事故;事发后魏某某立即拨打了110和120,并保护好现场,等候交警处理,积极参与抢救伤员,且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经扶沟县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魏某某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刘某某、朱某某无责任。案发后,魏某某自愿认罪认罚,赔偿被害人家属32.5万元,与被害人家属达成了刑事和解,取得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所证实:
1、书证:户籍和无前科证明、驾驶人和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诊断证明书、血样提取表、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协议书、谅解书、收据、认罪认罚具结书等;
2、被害人朱某某的陈述;
3、被不起诉人魏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
5、鉴定意见:魏某某、刘某某体内血液乙醇含量检测报告、尸表检验记录。
本院认为, 被不起诉人魏某某违反交通管理法规,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构成了交通肇事罪。因被不起诉人魏某某犯罪情节轻微,自愿认罪认罚,有自首情节,与被害人家属达成刑事和解,取得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本院决定对魏某某不起诉。
扶沟县人民检察院
(院印)
2020年4月23日
Comments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