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高某某非法采矿案)(公开版)_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检察院

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白洮检第五检察部刑不诉〔2019〕2号

被不起诉人高某某,男性,19******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2301196808******,汉族,高中,户籍所在地吉林省白城市洮北区,现住洮北区明仁街道******。在白城市开发区农行工作。因涉嫌非法采矿,于2019年2月14日被白城市公安局洮北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非法采矿罪,经洮北分局决定,于2019年2月27日被洮北分局取保候审。

辩护人汤长春,金辉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吉林省白城市公安局洮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高某某涉嫌非法采矿罪,于2019年8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本院于2019年10月13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高某某在未取得采矿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采矿,被白城市洮北区水利局行政处罚四次:2014年6月在平安镇非法开采砂石2343.8立方米,被处行政罚款11719元人民币;2016年11月在平安镇安全村非法开采砂石2073立方米,被行政罚款20730元人民币;2018年9月在平安镇非法开采砂石1180立方米,被行政罚款11800元人民币;2018年10月至12月在平安镇非法开采砂石1013立方米,被行政罚款10130元人民币.总计金额54379元人民币。被不起诉人高某某两年内两次被白城市洮北区水利局行政处罚,又再次非法采矿。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开采的数量少、已缴纳全部罚金、社会危险性小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19年10月11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