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辩护人汤长春,金辉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吉林省白城市公安局洮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高某某涉嫌非法采矿罪,于2019年8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本院于2019年10月13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高某某在未取得采矿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采矿,被白城市洮北区水利局行政处罚四次:2014年6月在平安镇非法开采砂石2343.8立方米,被处行政罚款11719元人民币;2016年11月在平安镇安全村非法开采砂石2073立方米,被行政罚款20730元人民币;2018年9月在平安镇非法开采砂石1180立方米,被行政罚款11800元人民币;2018年10月至12月在平安镇非法开采砂石1013立方米,被行政罚款10130元人民币.总计金额54379元人民币。被不起诉人高某某两年内两次被白城市洮北区水利局行政处罚,又再次非法采矿。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开采的数量少、已缴纳全部罚金、社会危险性小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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