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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高某某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案)_阜宁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阜宁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阜检一部刑不诉〔2020〕9号

被不起诉人高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9231985********,汉族,初中文化,个体,户籍所在地江苏省阜宁县,住阜宁县****小区** 幢**单元**室。被不起诉人高某某因涉嫌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于2018年9月28日被泗洪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8年10月26日被泗洪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11月3日被阜宁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5月11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次日由阜宁县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阜宁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高某某涉嫌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罪,于2020年5月11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该案于2020年5月29日退回阜宁县公安局补充侦查,阜宁县公安局于2020年6月29日补充侦查完毕重报。

阜宁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7年7月份至2018年9月份,被不起诉人高某某多次通过密正软件扫号撞库的方式非法获取他人网易邮箱账号、密码等共计4259416组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继而盗取网易通用点出售给他人,非法获利一万余元。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阜宁县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高某某不起诉。

阜宁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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