睢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睢检一部刑不诉〔2020〕34号
被不起诉人高某某,女性,195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3251957********,汉族,小学毕业,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商丘市睢县,现住睢县**镇**村**号。因涉嫌非法侵入住宅于2019年7月24日被睢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非法侵入住宅罪于2019年8月7日被睢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商丘市睢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高某某涉嫌非法侵入住宅罪,于2020年4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睢县**镇**村村民唐某某(有智力障碍)被同村村民余某某强奸,唐某某的近亲属报案后,睢县公安局立案侦查,其间唐某某陈述到本村村民李某某也曾对其实施强奸。2019年6月20日下午,被不起诉人高某某(唐某某的婆家嫂子)听唐某某说李某某强行脱掉唐某某的裤子,将唐某某强奸,高某某非常生气。当日20时许,高某某带领其弟媳夏某某、唐某某进入睢县**镇**村村民李某某住宅,对李某某进行辱骂,李某某的儿媳妇何某某(和李某某同院居住)让高某某等人离开其住宅,高某某等人拒不离开,并继续对李某某及其家人进行辱骂,二十余分钟后被群众劝离。当晚21时许,被不起诉人高某某再次带领夏某某、唐某某、林某某等人强行进入李某某住宅并对其进行辱骂,何某某和林某某发生肢体冲突,林某某被何某某推倒昏迷。群众报警后,派出所民警到现场,将高某某等人劝离李某某家。案发后,高某某的家人对李某某及其家人赔情道歉,李某某及其家人对高某某等人予以谅解。被不起诉人高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其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事实。被不起诉人高某某认罪认罚,已签认罪认罚具结书。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认罪认罚,已签认罪认罚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商丘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睢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睢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4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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