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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高某某盗窃案)_平舆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平舆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平检一部刑不诉〔2020〕65号

被不起诉人高某某,男,1965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8271965********,汉族,高中文化,无工作,非党员,户籍所在地河南省驻马店市平舆县**街道办事处****,现住河南省平舆县安民路中段自建房,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30日被平舆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驻马店市平舆县公安局刑警大队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高某某盗窃,于2020年11月12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我院受理后,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于2020年11月13日告知被不起诉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已依法讯问被不起诉人,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7月,被不起诉人高某某在平舆县盐业路“春之约”花店门口将一盆龙血树盗走。

2.2019年8月6日23时许,被不起诉人高某某在平舆县盐业路“春之约”花店门口将一盆琴叶榕盗走。

3.2020年4月1日,被不起诉人高某某在平舆县永乐大道老农机局旁理发店门口将一盆富贵竹盗走。

本院认为,高某某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已构成盗窃,但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平舆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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