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高某某强制侮辱案)_平舆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平舆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平检一部刑不诉〔2020〕9号

被不起诉人高某某,女,197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8271974********,汉族,初中文化,农民,非中共党员、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无前科,户籍所在地河南省驻马店市平舆县,住**镇**集,因涉嫌强制猥亵、侮辱罪(原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于2019年12月24日被平舆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平舆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1月22日被平舆县公安局逮捕,同年5月26日经平舆县人民检察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驻马店市平舆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高某某涉嫌强制侮辱罪2020年3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期间,于2020年4月22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一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11日10时许,在平舆县高杨店镇高杨店集南头街上,王某某(另案处理)以被害人陶某某勾引自己丈夫破坏其家庭生活为由,纠集自己女儿位某某(另案处理)和自己妹妹高某某,位某某将陶某某喊到路边,王某某和位某某即对陶某某实施殴打,将陶某某拽倒在地,王某某喊着扒掉陶某某的裤子,在有赶集群众围观并口头制止的情况下,犯罪嫌疑人高某某依然配合王某某强行摁住陶某某的一只胳膊,致使位某某将陶某某的裤子及内裤一并拽下至膝盖处,导致陶某某的下身裸露在外,王某某还趁机用手对陶某某的下体进行侮辱。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犯罪嫌疑人的供述和辩解,证人的证明,辨认笔录,书证、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认罚、初犯偶犯、取得谅解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平舆县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平舆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6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