宕昌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宕检一部刑不诉〔2020〕108号
被不起诉人高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26231990********,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户籍所在地:甘肃省陇南市宕昌县,现住址:甘肃省宕昌县**乡**村**社。无前科。2020年5月11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宕昌县公安局依法取保候审。同年12月3日本院决定重新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肃省宕昌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9日21时28分许,宕昌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在宕昌县宕簸路0km+200m处查获高某某酒后驾驶甘K*****号白色比亚迪牌小型轿车,经呼气式酒精检测仪检测,检测结果为172mg/100ml,后将被不起诉人高某某带到宕昌县人民医院抽取血液样本。经甘肃天信司法鉴定所鉴定,高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36.6mg/100ml。被不起诉人高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被不起诉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高某某酒后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构成危险驾驶罪,鉴于被不起诉人高某某的行为未造成实际损害后果,犯罪情节轻微,且案发后能够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院决定,可以自收到本院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宕昌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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