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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高某某交通肇事案)_上蔡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Comments0

上蔡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上检一部刑不诉〔2020〕2号

被不起诉人高某某,男性,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06821982********,汉族,专科毕业,无业,户籍所在地河南省驻马店市泌阳县,住泌阳县**乡**村**组。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5月10日被上蔡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上蔡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5月22日被上蔡县取保候审。

    辩护人,无。

本案由驻马店市上蔡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高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2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28日12时许,犯罪嫌疑人高某某驾驶鲁RM****重型半挂牵引车(后牵引豫QS****挂重型自卸半挂车),沿331省道由西向东行驶至上蔡县**东侧时,与横过道路的王某某驾驶的电动三轮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王某某受伤后经抢救无效死亡及三车受损。经事故责任认定,高某某负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经法医鉴定,王某某头部受外力作用致颅脑严重损伤可致其死亡。

本院认为,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与被害人近亲属调解并取得被害人近亲属谅解的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上蔡县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上蔡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1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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