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正安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正检刑不诉〔2020〕127号
被不起诉人骆某某,男性,197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1241971********,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遵义市正安县,住正安县**街道**路**小区**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正安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7月29日被正安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正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骆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25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24日晚,被不起诉人骆某某饮酒后驾驶贵CF****号小型普通客车从正安县城十字口往正安县人民政府方向行驶,21时26分,行驶至正安县桐都路100米处(城关信用社),被正安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遵义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骆某某被查获时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28.91mg/100ml。
本院认为,骆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其系初犯,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具有坦白情节,认罪态度好,自愿签订《认罪认罚具结书》,无从重处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骆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贵州省正安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4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