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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骆某某交通肇事案)_徐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Comments0

机密★1年

徐闻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徐检刑不诉〔2020〕Z132号 

被不起诉人骆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8251995********,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湛江市徐闻县,住广东省湛江市徐闻县**乡**村**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月7日被徐闻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1月18日被徐闻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徐闻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骆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7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30日下午,被不起诉人骆某某驾驶一辆号牌为“粤GV****”的小型轿车从徐闻县下桥镇往徐闻县县城方向行驶,于当日18时25分,途经G207线徐闻县**乡**村路段时,与前方同方向行驶由王某某驾驶的无号牌二轮摩托车发生追尾相撞,导致王某某从二轮摩托车上摔落到快速车道内(此为第一次事故)。大约10分钟后,从徐闻县下桥镇往徐闻县县城方向行驶的张某某驾驶一辆号牌为“粤GG****”的小型轿车行经第一次事故发生地时,碰撞到在快速车道内的王某某。该二起事故造成王某某当场死亡、三车不同程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经徐闻县交警大队认定,被不起诉人骆某某承担第一次事故全部责任,承担第二次事故同等责任。王某某符合钝性外力作用头部致重型颅脑损伤死亡。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留在案发现场直至民警到来。被不起诉人骆某某已赔偿被害人家属,获得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被不起诉人骆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并表示悔罪。

本院认为, 被不起诉人骆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因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犯罪的事实,并有自首情节,经本院检委会讨论,决定对骆某某不起诉。

     徐闻县人民检察院 

          (院印)

2020年7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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