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东检六部刑不诉〔2020〕63号
被不起诉人马某某,女,196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3231968********,汉族,初中文化程度,住江苏省徐州市铜山县**镇**村*队*号。因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于2020年4月11日被东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东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马某某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于2020年5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10日晚,被不起诉人马某某与丈夫张某某(已判决)经商量后携带电瓶、电鱼杆等电鱼设备至东阳市水豆桥下方东阳江流域,在禁渔区内以电鱼方式在东阳江内捕鱼,由张某某下水电鱼,被不起诉人马某某在岸边拎着水桶装鱼,后被公安机关抓获。经清点,张某某所捕捞的鲫鱼等鱼类共计65尾,重2.095千克。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马某某与张某某自愿赔偿生态修复补偿费共计人民币3000元,用于渔业生态修复。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马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认罚、自愿对渔业生态修复作出补偿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马某某不起诉。
侦查机关扣押在案的物品,由侦查机关依法处置。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东阳市人民检察院
(院印)
2020年7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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