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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马某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案)(公开版)_辽源市龙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辽源市龙山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龙检二部刑不诉〔2020〕17号

被不起诉马某某,男,199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02061997********,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富拉尔基区**街**嘉苑**号楼**单元**室;因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经辽源市公安局东吉分局决定,于2020年7月17日被辽源市公安局东吉分局取保候审。因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经辽源市龙山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11月4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吉林省辽源市公安局东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某某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20年10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马某某于2020年以来在哈尔滨市门店及个人手中收购“**”、“**”限量版高仿运动鞋,后通过微信联系本市人员肇某某,肇某某以87130元在马某某处共购买11双**、14双**运动鞋。经鉴定,涉案运动鞋为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

本院认为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鉴于,案发后马某某积极赔偿经济损失共计162530元,并取得谅解,本人认罪认罚、认罪态度好,初犯、偶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辽源市龙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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