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钟某某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钟检一部刑不诉〔2021〕13号
被不起诉人马某某,男,196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24311961********,汉族,初中文化,务农,现住钟某某**镇**村**组**号。因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20年8月14日被钟某某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钟某某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马某某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20年12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被不起诉人马某某将位于钟某某石牌镇马祠村二组汉江堤外与王龙村六组接壤处的一片杨树出售给朱某某、周某某、范某某,马某某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欺骗买家已办证,随后,买家将该片杨树砍伐。经钟某某林业调查规划设计院鉴定,该地新采伐的伐桩83株,采伐立木蓄积为29.7582立方米,该宗土地类型为非林地。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钟某某森林公安局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马某某的到案经过、户籍证明等书证;2.证人刘某某、马某乙、马某丙、马某丁、何某某、朱某某、周某某、王某某、范某某、马某戊、马某己的证言;3.被不起诉人马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现场勘查笔录、辨认笔录;5.钟某某林业调查规划设计院鉴定意见书。
本院认为,马某某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将非林地上的林木出售给他人砍伐,其行为虽然违反了2009年8月27日发布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以下简称《森林法》),但是2020年7月1日正式实施的新《森林法》规定“采伐林地上的林木应当申请采伐许可证”,对于采伐非林地上的林木,未明确要求办理采伐许可证,根据刑法谦抑性原则,应当作出有利于被不起诉人的决定,故马某某的行为没有违反现行《森林法》的规定,根据刑法从旧兼从轻原则,其行为没有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不构成滥伐林木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第(六)项和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马某某不起诉。
湖北省钟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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