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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马某某危险驾驶案)_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碑检诉刑不诉〔2018〕3号

被不起诉人马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6127261986********,汉族,大学文化,系陕西省榆林市**县公安局工作人员,家住陕西省榆林市定边县**镇**路**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12月19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西安市公安局碑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马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7年11月24日2时许,被不起诉人马某某饮酒后驾驶陕K****8号黑色奔驰牌小型越野车,沿本市环城南路由西向东行驶至和平门隧道东出口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鉴定,被不起诉人马某某血醇浓度为111.32mg/100ml,系醉酒驾驶机动车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立案有关材料;交通事故血醇检验报告;被不起诉人马某某的供述、户籍证明等。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马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辆,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已经构成危险驾驶罪。唯其未造成危害后果,犯罪社会危害性不大,系初犯,认罪态度较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马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检察院

2017年12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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