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被不起诉人马某某,男性,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1211990********,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路**村**号,住遵义市红花岗区**小区。因涉嫌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19年1月21日被遵义市公安局红花岗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经本院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于2019年2月3日被取保候审,2020年2月3日解除取保候审。
本案由遵义市公安局红花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马某某涉嫌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20年3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月23日和2018年7月3日,被不起诉人马某某在遵义市红花岗区新店子马兰坝车管所使用伪造的国家证件结婚证分别为刘某某办理贵C****6车牌过户业务和章某某办理贵C****9车牌过户业务,从中谋取利益。马某某于2019年1月21日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马某某之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之规定,涉嫌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因其系自首,认罪认罚,无刑事、行政处罚前科记录,系初犯,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马某某作相对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4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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